今年1月14日,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。对二审判决,徐洁的律师认为:孙其福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,但他明知自己已经撞人,不仅没有停车,反而驾车继续行驶,致使徐洁被拖挂数十米后又被其轧过,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,同时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,应予数罪并罚。判决赔偿的只是已经花去的实际医疗费,而对于以后需要治疗的费用以及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用品用具费、医院伙食费,并没有考虑在内。申诉人年仅26岁,正值青春大好年华,遭受如此之横祸,不仅使其本人生理上受到不可弥补的创伤,而且还使她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上也受到严酷打击,应该获得精神赔偿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