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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一起“张金柱”事件的处理值得反思

1998-04-0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去年3月14日,河南省辉县市实验学校小学一年级一班班主任徐洁,突遭一辆违章轿车冲撞挂带了近70米之后,轿车从其身上轧过。在上百名群众围追堵截下,肇事司机被迫停车。车祸使徐洁颅骨等10余处骨折,大小便失禁,腰以下瘫痪。10月20日,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孙其福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,有关各方赔偿被害人徐洁经济损失28.66万元。原被告均不服判决。徐洁认为孙其福已构成间接故意犯罪,孙其福却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,量刑重,赔偿损失高。而车主新乡市民政局和八一塑料厂称无直接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今年1月14日,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。对二审判决,徐洁的律师认为:孙其福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,但他明知自己已经撞人,不仅没有停车,反而驾车继续行驶,致使徐洁被拖挂数十米后又被其轧过,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,同时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,应予数罪并罚。判决赔偿的只是已经花去的实际医疗费,而对于以后需要治疗的费用以及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护理费、残疾用品用具费、医院伙食费,并没有考虑在内。申诉人年仅26岁,正值青春大好年华,遭受如此之横祸,不仅使其本人生理上受到不可弥补的创伤,而且还使她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上也受到严酷打击,应该获得精神赔偿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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